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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使用狀況點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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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
  • 文章日期:98-12-23 16:51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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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請問以下訊息是說得標後房子不點交ㄇ?
    本件土地係拍賣其應有部分,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人對該土地(建物
    有優先承買權。有優先購買權人須就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,
    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份行使之。就剩餘之標的,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賣。
    拍賣之土地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編為住宅區建地目土地。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,
    拍定後依債務人現使用狀況點交之。投標人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後,
    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,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應自行負責。
    還有財產所有人有2人,權利範圍共3分之2
    意思是說得標後還有一部分是別人的使用範圍ㄇ?
    對此問題很困惑希望有人能為我解答
    萬分感激您們
    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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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菲力
  •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
  • 文章日期:99-07-22 13:04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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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有詳細點的筆錄嗎? 因為就那些而言,只能判斷土地有它人優先購買權的問題,看不到關係建物的部份。

    我的msn:ma-fily@hotmail.com   歡迎加我,大家一起來研究一下^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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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段先生 (法拍達人)
  •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
  • 文章日期:103-12-19 00:13 最後編輯日期:103-12-19 01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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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請問以下訊息是說得標後房子不點交ㄇ? 本件土地係拍賣其應有部分,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人對 ... (恕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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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:「基地出賣時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房屋出賣時,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。」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,使法律關係單純化,以盡經濟上之效用,並杜紛爭。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、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,且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,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(本部89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8907933號函釋參照)。

     

    二、另上開土地法條文並未規範該房屋須為合法房屋,始得依該條主張優先購買權,且自己出資建築,係屬法律事實行為,縱未登記,出資人於建築完成後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權;又違章建築雖不得向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,但仍得為交易之標的,買受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,故實務上法院裁判見解,亦不以該房屋合法為前提,違章建築之房屋,於符合前揭法條規定者,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適用(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判例、85年台上字第1051號與86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參照)。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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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段子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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